嘉澳环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4年1月修订)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报告义务人[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3] - 重大行政处罚涉金额10万元以上需报告[13] 重大事项关注情况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关注[16]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 公司重大事项会议决议应在结束第一时间报告[18] - 签署重大事项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特殊情况签署后立即报送[18] - 重大事项文件内容变更等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18] - 重大事项获批准或被否决应及时报告[18] - 重大事项逾期付款应报告原因和付款安排[18] - 重大事项标的交付或过户超约定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等并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19]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应向董事会秘书等报告并书面报送证券部[19] - 重大事项报告需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材料[19]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造成损失或受处罚,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责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