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对《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二三年九月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50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洛凯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 报会计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审核问询 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洛凯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中一致。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释义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