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宏管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下称"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