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