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成 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 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 格之一的人士。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 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