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方军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54 号 关于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方军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方军伟,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 事方军伟于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10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分 4 笔卖出 25,4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成交金额合计 约 86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披露《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方军伟卖出股票的时点均处于业绩 预告前 10 日内,构成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 方军伟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