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