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简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8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259100000 名 称 关于对简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担任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江燕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10月 1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瑞芯微股票700股,卖出瑞芯微股票4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 促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1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8号 主 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