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长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2] -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能因违反证券期货法规受行政处罚[4] - 选聘应采用能了解其胜任能力的方式,结果及时公示[8]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9] 审计业务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除特定情况外,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15]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自身监督职责报告[6] - 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9]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9] - 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1] -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