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8]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9]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及低于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1]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担保额度,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担保流程与义务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2]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合同应具备法定内容[22] -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要审查合同,不合理条款可要求修改,否则拒绝担保并汇报[24]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担保合同[14]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互保协议,责任人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16]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和法务部门要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16]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8] 信息披露与部门职责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报刊披露相关总额[29] - 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多项工作[31] - 法务部门负责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32] 担保追偿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37]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