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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4月修订)
金鸿顺金鸿顺(SH:603922)2024-04-26 22:17

资金占用管理 - 公司制定制度防止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3]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方式[3]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 - 关联交易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5] -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向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5] 担保与审批 - 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 公司闲置资产给控股股东等使用需履行审批并收费[8] 资产偿还与处置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通过“红利抵债”偿还侵占资产[10]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控非现金资产清偿[13] - 抵偿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利于增强独立性和竞争力[13] - 聘请中介评估以资抵债资产,以评估值或账面净值定价[13] - 独立董事就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报告[19]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9] 监督与责任 - 公司及子公司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汇总表[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等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公司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直接责任人,提议罢免严重责任董事[13] - 全体董事应审慎控制关联方担保债务风险,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3] -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13] - 违规致投资者损失,除处分责任人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