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 过2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含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