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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集团:吉华集团公司章程(2024年)
吉华集团吉华集团(SH:603980)2024-08-27 17:2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获批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6833360元[5] - 公司股份总数为676833360股,均为普通股[14] 股东信息 - 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股7651.0534万股,持股比例38.2553%[14] -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673.6059万股,持股比例33.3680%[14] - 杭州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592.3762万股,持股比例17.9619%[14] - 杭州吉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82.9645万股,持股比例10.4148%[14] 股份收购与转让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9] - 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异议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9] - 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9]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诉讼[2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7] 股东大会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39][4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5] -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需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需在召开15日前通知[47]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4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8]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9] - 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38]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4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5]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59]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9] 董事、监事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62] -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62]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62] - 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63] - 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3][64][65]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5] - 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05] -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时,公司当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15%[109]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80%[109]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40%[109]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20%[109] -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每10股分得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110] -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114]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5] -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制定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9]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5天通知[123]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126]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1][132]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35]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存续[135][13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135]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138] - 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138]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138]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45] - 本章程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本章程实施之日起作废[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