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过往因未出席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受处罚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2] - 独立董事辞职等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3] - 在薪酬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比超二分之一[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5] - 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6] - 提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27] - 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28] 其他 -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0] -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10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8]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