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候选人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