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 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 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