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