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陶春风先生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陶春风先生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一. 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陶春风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陶春风为中国国籍,其境内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090219670616****,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231014/AZJ/kw/cm/D25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鸿高科")的 委托,本所指派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长鸿高科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现受发行人的委托,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免于发出要 约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书,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