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力鼎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战略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含董事长[4]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5] - 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6] 会议召开规则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11] - 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资料[11] - 情况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集人需在会议说明[12] 会议举行与决议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4] 会议形式与生效 - 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结合方式召开[19] - 决议经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18] 决议通报与责任 - 战略委员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决议生效当日或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18] - 委员对投票表决承担责任[18]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出席委员和记录人需签名[18] - 记录应包含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等内容[18]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18] 规则说明 -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21]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与章程抵触以章程为准[21]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