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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SH:605118)2024-04-15 18:1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外),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6]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例外[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股东大会回避表决[20] 交易计算与期限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等以出资等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22]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1]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相关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21]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