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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新材:派克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派克新材派克新材(SH:605123)2024-09-03 15:41

会议信息 -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10点[8] -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时间为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时间为9:15 - 15:00[8] - 现场会议地点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30号[9] -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是公司董事长是玉丰先生[9] 议案相关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12][11] 公司经营 - 公司拟扩充经营范围,新增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加工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18] 股份相关 - 公司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20] - 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数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董事会可决定三年内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一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除外[21] 人员任职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20]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36]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37]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37]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5] -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4] - 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26] - 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请求监事会等起诉[27][28] 会议规则 - 股东发言每次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发言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5][6] - 会议设监票人2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14]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须在会前30分钟签到并验证领取资料[4] -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6]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对所有议案表决完毕才能提交[9][10] - 会议决议将在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公告[7] 公司治理 -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多项职权[30]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0]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监事会应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股东可处理[30]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案,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31] 财务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46]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7] 合并分立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4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8]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均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8][49]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48][49] 清算相关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50]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0]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51]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1] - 公司因特定规定而解散,相关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1]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52]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应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