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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丽人丽妆丽人丽妆(SH:605136)2024-03-28 18:21

公司基本信息 - 2020年9月4日核准首次发行4001万股,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注册资本为40045.85万元[5] - 设立时发行36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13] - 发起人黄韬持股13398.0304万股,比例37.2168%[12] - 发起人阿里巴巴持股7037.6745万股,比例19.5491%[12] - 股份总数为40045.8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3] - 公开发行前股份自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3] - 收购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总数10%,应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23] - 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3] 股东大会相关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16] - 审议与关联方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事项[1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审议[43]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43]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43]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审议[3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审议[3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审议[38]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审议[3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审议[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下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48]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77]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79]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撤换[88] - 董事会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情况[88] 独立董事相关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90] - 特定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1]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95]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95]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6]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6]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9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10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十日前书面通知[108] - 特定情形下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108] -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111]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10] 其他人员相关 - 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17]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122]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131] -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128] -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31] 财务与分红相关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报[141] - 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43] -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45] - 未来12个月内交易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超5000万元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46]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147] 其他规定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一年可续聘,审计费用也由股东大会决定[156][158]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渠道[159] - 分立、合并、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63][164][166] - 因特定情形解散,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169]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