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稿)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 1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 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盛 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