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并生效[2] 持股范围规定 - 修订后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3] 减持限制规定 - 董监高不得规避规定减持股份,公司应了解减持情况并做好规则提示[4] - 董监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4] - 董监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4] - 公司董监高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5] -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5]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董监高不得转让股份[5] - 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转让股份[5] - 董监高为大股东(持股5%以上),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5] - 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董监高作为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6] - 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价,董监高特定身份时不得减持[6] - 董监高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6] - 董监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6] -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6] 可转让额度计算 - 公司董监高可转让股份额度按上年最后交易日所持上交所上市股份的25%计算[7]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7] - 权益分派致董监高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7] - 董监高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数[7] 减持方式限制 - 大股东或特定股份持有者集中竞价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7] - 大股东或特定股份持有者大宗交易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7] - 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8] 特殊情况规定 - 离婚分割股份后,董监高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不超持股总数25%[9] - 大股东持股低于5%后90日内减持仍遵守相关规定[15] - 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16] 信息披露要求 -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11]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但未达50%的董监高一致行动人,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 [11]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董监高一致行动人增持,需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11] -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披露计划[11]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11] - 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应披露进展情况[11]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董监高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 董监高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2个交易日内披露[12] - 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应及时披露情况[12] 减持扣减规则 - 董监高减持优先扣减特定股份及受限制股份[12] - 董监高协议转让减持股份,优先扣减未受规定限制的股份[13] 账户计算规定 - 董监高多账户减持,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股份数量比例分配[13] - 单一来源股份的证券账户减持可不适用扣减顺序[13] - 董监高多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13] - 董监高信用与普通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13] - 董监高判断大股东身份时,需合并计算多类股份[13]
永茂泰:制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