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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野马电池野马电池(SH:605378)2024-08-28 20:09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需进行公告,协议提前终止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银行合作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检查与置换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事项公告 - 置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程序后,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保荐意见,可免股东会程序[16] 投向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项目转让或置换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7]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鉴证报告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董事会收到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0][21] 保荐机构调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提供财务资助[24] 超募资金审议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25] 超募资金新项目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投资主营业务,比照第四章规定,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及时披露信息[2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7] 全部项目节余资金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7][28] 制度适用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并随相关政策法规变化修改补充[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