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定 - 为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担保按持股比例进行,为关联方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3] - 不符合规定但风险小的申请担保人,经2/3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担保[5]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担保人,不得担保[6] 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11]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流程要求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2] -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17] - 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经办部门应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报公司董事会[19] 责任承担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0]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2] -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22] - 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2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做出决议后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3] 保密与追责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3]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风险、情节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处分[25]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造成公司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追讨并追究责任[25]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并追究责任[2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致公司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5]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上海港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