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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港湾上海港湾(SH:605598)2024-06-07 21:3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关联担保审批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其他审批情况 - 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10]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董事会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关联交易协议 - 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3] 交易计算原则 - 进行“提供担保”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累计[13] - 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的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累计[13]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同情况有不同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3] 特定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14] 违规责任 - 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6] - 控股股东等违规占用或转移资源公司应采取措施,责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将移交司法机关[17] - 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失职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责任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可要求赔偿,违法追究刑事责任[17]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