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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公司章程(2023年12月13日修订)
杭可科技杭可科技(SH:688006)2023-12-13 16:24

上市信息 - 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4100万股,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经核准发行1262.5697万份GDR,代表2525.1394万股A股,2023年2月22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8] 股本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6.03672152亿元[9] -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18] -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03672152亿股[18] - A股股东持有5.683202亿股,占比94.14%[18] - 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为3535.1952万股,占比5.86%[18] 股份限制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6]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37] 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4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3]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3] 会议投票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71] 董事会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85] -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88]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占比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占比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 监事会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121]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23] 财务披露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126] - 若当年现金分配股利,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5%;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8] 其他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