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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光股份福光股份(SH:688010)2023-10-27 18:16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