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第 1 页 共 8 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