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实际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9]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超总额30%[13] - 超募资金单次使用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4][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投资主营业务,经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报告与审计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8]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19]
金达莱: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