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12]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2] - 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12] 累计计算规定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交易标的类别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14] 其他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20][21] - 关联董事主动申请回避,有争议由董事会向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确认,可列席会议讨论[20] - 关联股东主动申请回避,有争议由会议主持人审查、律师判断[21] -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履行审批及披露义务[24]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参照制度履行披露义务[24]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4] - 制度中“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24]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24]
金达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