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2]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8]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1]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9]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事务所、合伙人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等信息[14]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9] 变更事务所规定 - 拟变更需披露前任情况、原因及沟通情况等[12]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12] 违规处理与资料保存 -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16] - 解聘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16]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16] - 特定严重情形不再聘用该事务所[16] - 选聘等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6] 制度相关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19]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9] - 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证明事务所不能胜任或违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