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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制定)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SH:688106)2024-09-26 15:54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 信息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