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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华大智造华大智造(SH:688114)2023-12-12 18:08

担保额度与审议规则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5][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等提供担保情形,应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 信息披露与禁止担保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责任与追偿 - 未经董事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1] 责任追究 -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法律责任[23] - 经办责任人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向公司或股东承担法律责任[23] - 经办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公司董事会可视情况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25]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6]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27]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