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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蓝特光学蓝特光学(SH:688127)2024-04-24 20:58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2]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变更时需披露相关情况[14] 评价要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相关情况[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聘期与保存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可续聘[10]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事务所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11] 改聘解聘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六种情形[13]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6] - 公司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17]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需关注五种情形[17] - 股东大会决议不再选聘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六种行为[18] -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20]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有处理方式[21] 制度说明 - 本规则“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0] -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