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有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 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