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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希荻微希荻微(SH:688173)2024-03-07 21:06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