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6、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