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和《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举 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 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