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公司可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1] 资金使用规则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年报披露使用情况可免特定程序[15][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仅变更地点可免部分程序[21] - 变更后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可行性分析[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多项内容[18]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原因等[19]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并出具核查报告[21]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将视情况处分,严重需担责[23] - 制度于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实施[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