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1 第一条 为规范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