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_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豁免版)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15 号《关于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 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电气"、 "发行人"、"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 信证券")、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苏亚会计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研究和落实, 现对落实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 黑体: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 7-1-1 问题:请发行人结合地产行业客户的经营及应收账款的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