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胡铭、孙晓彦、周余俊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 合,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