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新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 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