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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东方生物东方生物(SH:688298)2023-12-29 17:54

募集资金协议与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6]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3] 募集资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募集资金节余与核查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审计与调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其他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