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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东方生物东方生物(SH:688298)2023-12-29 17:5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6] - 受处罚或谴责的候选人不得任职[7] - 会计专业人士需有相关经验[8]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8]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8]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0][11]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6] 会议规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9]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 -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6] - 专门会议应提前两日通知,紧急情形除外[26] - 专门会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8] 审议与披露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资料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专门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公司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3] 其他 - 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等[3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33]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6]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