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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东方生物东方生物(SH:688298)2023-12-29 17:5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8]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按需召开临时会议[15] - 会议应于召开前两日发通知,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29] - 会议需制作记录并由证券部保存[30] 报告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9]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9]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12] 审议与决策 - 下列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信息等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7] - 审议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 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31] 其他规定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4]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2] -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独董只能委托独董[18] - 出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32] - 委员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33] - 会议程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34]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5] -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