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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润光学中润光学(SH:688307)2023-10-27 17:18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1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嘉 兴中润光学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