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